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延大西院〔2007〕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学术审议、评议和学术决策、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最高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进我院科学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般须经院学术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委员。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准备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己做出的决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应由各系(部)推荐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学风严谨,对本专业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突出的实践技能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论著较多、水平较高或者有突出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审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学校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它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娄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提出学术建议,指导和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推动院内外学术交流。
西、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会议。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评议。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由院长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