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精神、中共陕西省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与陕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学术活动的所有教职工及学生,以及以我院名义外派的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交换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课题研究、申请专利、撰写论文及著作时伪造或篡改数据,引用他人研究结论、学术观点而不标明出处。
(二)在项目申报及奖励申请过程中伪造个人信息、学术经历、研究成果;伪造专家推荐信、签字;伪造论文收录证明、获奖证书。
(三)未实际参与研究工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中署名。
(四)标注不实的基金项目及资助。
(五)找人代写或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六)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七)泄露单位、集体或他人的专有信息及技术秘密。
(八)滥用科研经费及其他科研资源。
(九)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问题调查与受理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一)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须及时召开会议,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需正式调查,则需成立调查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被调查者无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二)调查小组成立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材料,与举报者、知情者、被举报者面谈,并保留谈话记录等。
(三)调查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四)在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学院应保障被调查者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及相关利益。
(五)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六)院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
(七)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可在7日内要求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八)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及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五条 对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三)由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有权中止相关资助,并取消相关奖励。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环节,对学术不端行为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的申报资格。
(四)对于涉及学术不端的研究成果,未出版发行的取消出版发行;已出版发行的要公开申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院相关部门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对相关当事人、机构道歉、补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对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于毕业论文造假、抄袭、代写者,一经查出,取消当年毕业答辩资格,延期毕业,并就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级、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七条 对学院外派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处理:
若在外学习、进修、访问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行程规划,返回本校进行调查。取消今后三至五年外出交流学习资格,并就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对交换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取消交换生资格,在学成绩不能互换学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级、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