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立项课题的科学管理,统筹规范有序地推动民办教育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立项课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权威的行业学术支撑和方向引领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和实践服务。
第三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项目)、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类,采用分级分类立项制度。其中,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由协会发布立项选题指南,依照有关程序立项,经费由协会资助或筹措;一般课题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地方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由协会组织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和结题评审,研究经费课题组自筹,协会对一般课题成果进行评审,优秀者可以给予经费奖励或表彰。
第四条 课题的立项申报与结题评审,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学术性、前瞻性、创新性、有效性和行业权威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引领行业发展。
第五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研究课题。
第二章 立项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设立专门学术机构,负责领导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对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进行立项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七条 资助费在50万元以上的立项选题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资助费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立项选题需经会长会批准,资助费在20万元以下的立项选题由会长批准。
资助费在20万元以上的选题公开招标遴选,资助费在20万元以下的选题可定向委托或通过邀请招标、比选确定。
第八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在协会学术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选题指南;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评审和立项;组织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向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经历,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或在相关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2.能够筹措课题研究资源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第十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协会按程序组织评审;
3.拟立项重大、重点课题名单需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网站进行公示,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签订有关协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四章 结题鉴定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应组织结题鉴定。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重大和重点课题由协会负责组织,一般课题由协会委托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
第十二条 课题结题程序: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