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奖励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意见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科研办 2021-06-02 14:59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意见

陕教〔202172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需求为导向,加强技术创新

1. 加强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高校要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强化应用基础研究,积极开展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联合攻关,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增加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对于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计划立项及科技奖励的高质量成果要加强转化应用。

2. 完善以转化为目标的科研立项机制。高校要加强科研立项管理,引导科研人员坚持“四个面向”开展科学研究。对于应用类研究项目,要在立项阶段明确成果转化目标,并把成果转化绩效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点考核指标。对于重大应用类研究项目,项目团队应在立项初期有专人负责成果转化工作。

二、加强专利质量管理,推动专利转化运用

3.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一体化运营。要完善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转化等各个环节。

4. 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要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对拟申请专利实行申请前评估,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三、加强成果信息披露,提升成果管理水平

5. 开展科技成果登记。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与服务,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登记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同时鼓励非职务科技成果登记。

6. 强化科技成果信息披露。高校要充分利用省教育厅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主动向社会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除外。

四、探索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激发成果转化活力

7. 探索成果所有权改革。对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可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将成果部分所有权在转化前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赋权时可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界定和分割,约定权属比例。高校可通过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持管理或向省属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等方式对因作价投资产生的股权进行处置。

8. 探索长期使用权改革。高校可探索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事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单位进行审批并予以公示。对在本省转化并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科技成果,可进一步延长使用权期限。

五、强化科技评价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9. 优化科技人才评价方式。高校要充分发挥科技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考核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并适当提高相关指标权重。鼓励高校建立与成果转化效益挂钩的职称直评通道。

10. 完善科研项目评价机制。高校要坚持分类评价,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要重点评价创新成果的实际贡献和效果。鼓励引入技术同行、用户等第三方,以行业评价、用户评价、市场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SCI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

六、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健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11.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各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兼顾学校、成果完成人和技术转移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学校公开公示。对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依据贡献度可给予成果转化人员不低于转化净收益10%的奖励;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依据贡献度可给予成果转化人员不低于转化净收益5%的奖励。

12. 完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各高校按规定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建立健全离岗创业制度和弹性学制

13. 完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制度。高校应支持具备创业条件且创业意愿强烈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所在学校与创业科研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14. 健全大学生休学创业弹性学制。高校应允许有创业意愿、符合相关规定的大学生休学创业。对休学创业学生实行弹性学制,保留学籍,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对于参与应用前景好、创业周期长项目的大学生,高校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八、推动转化载体建设,加速成果转化孵化

15. 加强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高校要加快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以学校为主导,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产学研用平台。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导,校企共建未来产业创新研究院、中试基地等,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16. 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校要深化“政产学研用”协同,依托优势学科、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等建设大学科技园,引导市场创新要素聚合,加速科技、教育和经济融合,构建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环大学创新经济圈、产业带、综合体,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高校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建设或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

九、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17. 推动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各高校要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理工类、综合类高校应独立设置。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标准和内控机制,引导和协助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以及成果推介等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鼓励与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深度合作。

18.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高校要通过引育并举、专兼结合,打造一支懂技术、懂市场、会管理的复合型技术经理人队伍。要定期开展技术转移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有条件的高校要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并积极探索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

19. 加大对机构和人员的政策激励。高校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成果转化相关工作。要充分激发专职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建立成果转化绩效与专职人员收入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畅通专职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专业人员职称可通过工程序列进行申报。

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20. 强化组织领导。高校要成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应每年至少召开1次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会议,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将纳入对高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21. 健全尽职免责制度。高校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22. 加强过程管理和服务。高校要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管理和服务工作,尤其在作价入股、资产评估、税收减免、科研报账等方面要优化办理流程,主动作为,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23.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宣传。各高校要在推动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挖掘典型案例,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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