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项目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作者: 来源:科研办 2021-03-04 1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规范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提高市社科规划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市社科规划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5月修订)和《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讨、国际交流、著作出版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市社科规划基金来源于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其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西安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  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西安属地高校、民办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工作。西安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任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组长。

    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对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定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市社科规划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核市社科规划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核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办法;

    (五)组织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提出终审意见。

    第八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是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市社科规划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社科规划基金办设在西安市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转化;

    (六)承办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西安属地高等院校、党校、社会科学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是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管理、监督、检查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评审按学科设立一级学科评审组。学科组成员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设立创新项目、攻关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优秀学术期刊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超过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基础性理论研究课题与应用性研究课题为年度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委托课题,以西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急需的理论阐释和实际问题解答,研究周期为半年。

    第十二条  创新、攻关、重大项目资助西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四条  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优秀学术期刊资助项目体现西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较高水平、有利于扩大西安学术在国内外影响力的成果。

    第十七条  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课题指南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需求,依托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党政部门,组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协作攻关能力强的科研团队,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专项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具有前瞻性、有深度的咨询服务。指南征集程序是: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发布征集通知,提出重点研究方向,各科研机构和党政部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细化选题,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汇总筛选、分类整理,委托相关学术机构或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逐一审核,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通过课题指南征集、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实际工作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在申请截止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进行形式评审,再组织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实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提出终审意见,提交市社科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决定予以资助的,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责任单位科研部门。对于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课题可简化工作程序,由院长办公会直接研究决定,确保迅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根据申请书,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进度管理的要求,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拨付80%,结项拨付20%。所有立项项目统一扣除管理费5%,管理费及奖励兑现均在结项经费拨付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每年6-7月对各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作出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审核,向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报批后,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基金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基金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协议的;

    (六)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市社科规划基金资助。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西安实际,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讨、国际交流、著作出版、期刊出版和社科知识普及等。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书刊(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差旅费、会议费、交流费、调研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西安市专家咨询费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西安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它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承接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各项支出。承接项目的负责人为基金使用的责任人,对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的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3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30万元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承接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市社科规划基金。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

1、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2、市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移交。

3、定期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经费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依法接受人大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市社科规划基金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社科规划基金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西安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者,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第四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科研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和责任单位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科研信誉档案。

    第五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中,市社科规划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基金领导小组提出处分意见。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基金课题结项评审为优秀者,奖励资助金额10%;结项评审为良好者,奖励资助金额5%;自筹项目结项评为优秀者,按一般课题经费进行后期资助,一次性支付;资助项目延期者,扣除该项目资助金额的5%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